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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面包师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Bakery & Confectionery Industy baker-master Committee”。 第二条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面包师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由全国面包、糕点行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技术性组织,其主要成员为面包、糕点及其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该分会是跨地区、跨部门,由面包、糕点行业的技术人员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 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 第四条 分会是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下属分支机构,接受协会领导,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利益;接受国家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的监督。 第五条 分会的会址设在湖北宜昌市。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分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1、及时向会员传达政府在面包行业最新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 2、研究烘焙行业发展方向,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制定或修改行业规划、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开展市场调查研究,收集同行业国内外经济、技术资料,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5、为会员提供焙烤领域就业信息,促进人才、技术交流,为会员提供各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种类 分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分会的章程,热爱焙烤事业; 2、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3、具有焙烤食品相关专业(面包、糕点等)中级职称; 4、具有5年以上的面包、糕点行业工作经验,有一定的操作技能,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或在国家级焙烤技术比赛中获得过银奖以上荣誉证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分会的活动; 3、优先获得分会的服务; 4、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执行分会的决议; 2、维护分会合法权益; 3、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和行政
第十四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分会的章程,政治素质好; 2、在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由协会提名推荐,经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分会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分会理事长为分会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3、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 4、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6、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协会关系; 3、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六条 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分会会费的20%上交总会。分会经费用于日常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对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 分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