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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面包师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面包师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Bakery & Confectionery Industy baker-master Committee"。
第二条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面包师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由全国面包、糕点行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技术性组织,其主要成员为面包、糕点及其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该分会是跨地区、跨部门,由面包、糕点行业的技术人员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
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
第四条  分会是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下属分支机构,接受协会领导,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利益;接受国家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的监督。
第五条  分会的会址设在湖北宜昌市。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分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1、及时向会员传达政府在面包行业最新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
2、研究烘焙行业发展方向,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制定或修改行业规划、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开展市场调查研究,收集同行业国内外经济、技术资料,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5、为会员提供焙烤领域就业信息,促进人才、技术交流,为会员提供各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种类:
分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入会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分会的章程,热爱焙烤事业;
2、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3、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①、5年以上的面包、糕点等烘焙食品行业工作经验,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
②、在国家级焙烤技术比赛中获得过银奖以上荣誉证书;
③、从事焙烤食品行业相关专业的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经单位推荐或本分会理事推荐;
2、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分会的活动;
3、优先获得分会的服务;
4、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执行分会的决议;
2、维护分会合法权益;
3、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和行政

第十四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分会的章程,政治素质好;
          2、在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由协会提名推荐,经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分会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分会理事长为分会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3、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
4、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6、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协会关系;
3、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六条  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会费100元。
第二十八条  分会会费的20%上交总会。分会经费用于日常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对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  分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